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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用企业滥用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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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来讲并不陌生,尤其是在公用企业所处的服务行业,格式合同几乎已经代替了传统合同。我国格式合同的立法尚不健全,特别是应加强对公用企业滥用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应在明确格式合同订立条件、效力、法律责任、监管主体等方面进行完善。
作者 焦蕴
机构地区 兰州商学院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24期131-131,133,共2页
基金 2005年甘肃省社科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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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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