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以第一人称为口吻描述的自传体作品,并不必须由自传人完成,他人也可参与到其中,提供创造性或者非创造性的劳动,这就导致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关键是,为自传体作品提供了创造性劳动的其他参与人,并不必然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究其原因,是作品的题材,内容,人称上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习惯问题。另一方面,法律也不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对著作权归属有明确约定,参与人有可能与自传人共享著作权,即成为合作作者。
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17期144-144,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