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卫.休谟是18世纪西方伦理学史上一位承前启后的代表人物。他在构建其情感主义伦理体系时,首次将"同情"概念广泛应用于伦理学研究,使他成为同情伦理学的先驱。休谟认为,同情是人性的一种自然禀赋与生存需求,是道德的基础与判断的标准。但由于休谟的同情原则是建立在其人性论的基础上,因此,他想调和个人情感的特殊性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的努力是很难能成功的。
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S1期13-16,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