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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品抽检案谈检验报告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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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3月10日,我们浙江省武义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该县某日杂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查取样,并将产品包装箱上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10631-89"抄录在现场制作的抽样取证记录备注栏中。样品经某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作者 潘金泽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8年第9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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