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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他人伪造产地冒用标识等行为的查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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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只对销售者直接"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七条),"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而对销售者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作者 吴明林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8年第9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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