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视和完善警务机制法治化建设,是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显著特点。警务机制法治具有四个方面特点:通过立法明确警察任务、控权机制建设比较完备、勤务机制法治较为完善、保障机制建设较为全面。相比较而言,我国警察法制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飞速发展,但还存在警察法定职责任务过于宽泛、控权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勤务机制法治化建设缺位、保障机制法治化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主要执法部门,完善警务机制法治化建设,必须要正确界定警察任务、完善控权机制建设、加强勤务机制改革和创新、大力推进保障机制法治化建设。为实现上述任务,应尽快修订完善《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警察法体系。
出处
《公安研究》
2008年第9期11-17,共7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