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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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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9期6-7,共2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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