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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嫁个人所得税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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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股份公司的原始股东。3个月前,由于我想转变经营方向,决定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竹某,双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因转让发生的一切费用(含税费)由竹某承担。但事后税务机关却坚持要我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认为我与竹某有协议在先,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税务机关应该去找竹某征税。请问:股权转让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能否转嫁?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7年第5期61-61,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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