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月19日,“新型审判机制即法官助理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在距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后近8年的时间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房山法院于2000年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推出“321审判机制”,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期间,房山法院又进一步结合自身特点,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建立了“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7年第4期24-24,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