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许可制度究其根本,体现的是国家对特定领域的管理控制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创造的自主性的平衡。行政许可的设置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基于它的重要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予以制止,并给予法律制裁。囿于法律的笼统规定,在现实中,行政机关的这项监管职能往往不能落到实处,也造成了相对人寻求救济时无从下手。本文拟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定性分析,以期为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有效路径。
出处
《沧桑》
2007年第2期82-83,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