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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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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试用买卖生效后,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与普通买卖并无区别。但在试用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因试用已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的风险自买受人承认时起移转于买受人;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未交付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承认的,标的物的风险自实际交付时起移转于买受人。
作者 陈玉江
出处 《沧桑》 2007年第2期94-9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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