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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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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第24期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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