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凡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作者 张前旺 赵强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第3期1-1,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