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年来,各级工商机关在充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安全消费环境的过程中,还围绕发展,创造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以下简称“服务”)的“典型范式”:不断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不断加快办事(照)速度,缩短市场主体准入的时限;对个别企业的需要采取“特殊”政策;为招商引资项目开“绿灯”;监管就松,处罚就轻……这其中,有的是政策导向的现实需要,有的则是迫于无奈的行为选择,由此而导致我们在全心致力于服务的过程中,身不由己地陷入了“服务的困惑”:一是不能不谈、不做所谓的“服务”;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在服务中的确存在着疏漏之处,并可能导致产生新的问题(责任)。二是明知(逾越法律法规的)服务不可为而要为之,并要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的、党纪政纪的、经济的)责任后果。三是如不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