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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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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职业介绍和企业招工行为,切实保障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第5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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