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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移交不能没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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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于1987年8月到胶州市某部队造纸厂从事抄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8月5日陈某在抄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造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根部离断。治疗终结后,于1994年7月15日经胶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系工伤伤残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作者 李永强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4年第5期33-33,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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