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这起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该怎么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工伤申请人王某2003年6月16日在受雇于某市某厂为某单位搭建玻璃大棚时,因脚手架断裂,从架上摔下致伤,经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颅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某市劳动保障局于2004年3月1日依法认定王某为因工负伤。王某所在单位不服,于同年3月10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消被告某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4年第8期33-33,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