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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受害人的工伤认定——兼论先刑后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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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尚某系某单位雇佣的汽车司机,2003年7月,受车主的安排,驾驶车主的车送另两位汽车司机回家,在送完一位之后,送另一位同家途中被人伤害致死,其中被送的司机系重大嫌疑,但目前在逃。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出具材料证明死者系被害身亡,但尚未侦破此案。在凶手未能抓捕归案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工伤死亡认定,但劳动行政机关认为刑事部分尚未侦破,死者被害的原因尚未查明,应等公安机关破案后,查清死者被害原因再予以工伤认定。后来,死者亲属多次要求均未获解决。笔者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些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作者 孙新华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4年第9期38-39,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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