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中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起初的12年,这项制度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覆盖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较弱。针对20世纪90代中后期突出的下岗失业问题,1998年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这是一项特殊时期的失业保障制度。与此同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99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政策特点:一是明确提出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基本宗旨;二是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三是按统一标准审定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四是确立了单位和个人分担保险费的筹资原则;五是将基金统筹层次从市县级提高到设区的市全市统筹,省级建立调剂金;六是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由各地按低于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待遇期限最长24个月;七是规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和发放方式,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八是将城镇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纳入覆盖范围。几年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
出处
《中国就业》
2004年第7期33-34,共2页
China Employ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