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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检察院:规范完善六项制度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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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州市检察院通过规范完善六项制度,明确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要求,自觉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一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除依法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外,高检院的重要指示精神,省、潍坊市检察院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全年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大工作部署,队伍管理重大改革举措,立案查处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情况等均及时向人大作专题报告或汇报。
作者 王景芳 李昕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4年第3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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