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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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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去年7月份,原告苑春林拿着被告张义军和董明德签名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以共同购货人的身份偿付所欠货款11300元。对此,被告张义军答辩,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董明德是证明人,不是共同购货人。被告董明德答辩,货是张义军所购,他本人是作为证明人在张义军出具的欠条上签名,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那么,货款到底是谁欠的呢?法院查明,2001年8月13日。
作者 郝晓敏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4年第8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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