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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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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196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另将33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2)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各市要根据省直各部门取消的项目进行清理。凡是省人民政府取消的项目,各市对口部门有审批权的原则上也应予以取消。各市、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机构地区 山西省人民政府
出处 《山西政报》 2004年第16期3-1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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