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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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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507-50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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