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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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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547-54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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