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553-55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