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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离休干部配偶和遗孀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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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老同志询问我省离休干部遗孀(或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赣人字[1999]98号、赣财社字[1999]4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元月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至1955年间,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复员、退休的老红军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出处 《老友》 2004年第4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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