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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医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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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卫生厅属各医疗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江西省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医药费开支范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出处 《老友》 2004年第3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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