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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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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业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赣府厅发[2003]45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出处 《老友》 2004年第2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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