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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职工代表“官化”倾向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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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明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而在一些小型工交建商企业中,就连这惟一的基本形式也名存实亡了,特别是有一些小型工业企业职代会中的职工代表“官化”倾向十分严重。据笔者了解。
作者 许明
出处 《兵团工运》 2004年第5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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