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引渡领域的司法合作,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和条件,经适当请求。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76-79,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