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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修改议定书(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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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政府: 希望与东南亚地区内、外的一切热爱和平的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地区的邻国,进一步加强合作。 考虑到1976年2月24日在巴厘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称为《友好条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404-405,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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