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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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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 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 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 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 号,见附件1)对目前执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 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1997]25号,见附件2)的相关内容作了部分调整。 根据国务院文件,现就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中国会展》 2004年第8期28-28,共1页 China Conference & Exhib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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