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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涉税事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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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镇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截止2002年底,全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人.相当于我国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23%。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利润率普遍较低,尤其是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普遍入不敷出,物业管理企业压力很大,企业后劲不足,这种状况对行业发展极为不利,其中,税负过重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地对物业管理行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归类,行业内约定俗成地比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流转税,按收取的全部物业服务费的5%的比例计算缴纳营业税,把服务费结余作为企业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2003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发改价格[2003]1864号”《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近年来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物业管理收费酬金制和包干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两种收费方式下的涉税事项进行初步探讨,为减轻物业管理企业税负提出建议。
作者 朱建祥
出处 《中国物业管理》 2004年第1期62-62,共1页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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