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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理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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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阐述了法定离婚理由的重要地位及其立法状况,主张自由离婚,反对限制离婚。认为不应把“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作为我国判断离婚的法定理由;应把“有无和好可能”视作“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
作者
刘玉章
机构地区
牡丹江市盛世律师事务所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107-109,113,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关键词
法定离婚理由
婚姻关系
夫妻感情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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