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常说:“舞蹈是动的形体表演艺术,动是舞蹈的第一要素。”这话从宏观上说是无可非议的。舞者在舞台上的全部活动,也可以说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里利用人体本身所进行的各种“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舞蹈演员同杂技演员以及武术、体操运动员是存在着“同一性”的,都在千方百计地让自己的形体动得自由,动得自如,动得绝妙,都把“动”作为“第一要素”。正是这种“动的要素”使得他们在表现外形上有不少相似之处,也正是这种“动的要素”使得他们在某种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产生借鉴和被借鉴的可能。我们在承认上述这种“动”的同一性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他们在“动”的内涵上是有差别的,严格地说是有质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动”的功能性和特色性上面。任何艺术品种包括体育运动项目都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它们所以能够自立、生存和发达,都必然有其独立生存的基本条件。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67-68,共2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