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表示模糊,常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对此,法院进行各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对于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合同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但此种必要并非意味着法官可随意解释合同,甚至以法官的意愿来变更或修正合同,从而创设当事人意思之外的“另一合同”,更非按这“另一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定适用的法律。因此,合同案型裁判的若干规则探讨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中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出处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Zhejiang Youth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