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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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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经国务院同意。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26期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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