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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个人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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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张某向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02年8月10日与银行签订《住房专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作为建房资金;借款期限1年,由张某就职的某镇政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 叶勇 卢镇阶
出处 《政策瞭望》 2003年第10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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