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制重组后的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是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改制后,她以股份制的优越性及鲜明的服务特色和为股东、为市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是,由于城市信用社改制时间较短,董事会、监事会的内设机构尚未建立,依法运作上还有待规范。因此,要实现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一靠股份制的优越性去调动股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二靠按股份制的法律、法规、章程去规范公司的运作;三靠中央银行的强化监管和内部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一改制重组后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出处
《河北金融》
2003年第1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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