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是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的局限性。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各地根据各自情况确定了小额信用贷款的上限。如某县规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被评为优秀的农户,最高可办理信用贷款8000元;评为较好的农户,可办理信用贷款5000元;评为一般的农户,可办理信用贷款3000元。最高限额的确定,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兴起的规模养殖户、产业种植户、多种经营户等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二是农业生产周期与小额农贷期限不匹配。发放小额农贷的期限大都在一年以内,这仅能满足简单的农业生产,而对于一些附加值较高的种植业、养殖业不相适应。贷款到期,要么办理展期,要么发生逾期。
出处
《河北金融》
2003年第9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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