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纳2%,由所在单位代扣,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除个人缴纳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外,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考虑到不同年龄参保人员患病机率的不同具体划分为:45周岁以下按缴费工资的0.7%记入,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工资的1.5%记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Z1期26-27,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