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12月,杨某经人介绍,到徐某开设的冲件厂从事冲床操作工作,工资实行按件计酬。1999年8月15日,杨某因自己操作的冲床有故障,在征得企业主徐某的同意后,改用另一冲床。临近中午,杨某在试机过程中不慎被冲床压伤,经当地医院治疗,杨某左手中指、无名指截肢,其间杨某的医疗费由徐某全额支付。1999年10月25日,杨某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杨某遂向徐某要伤残费,在与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Z1期30-31,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