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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辞职权的行使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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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是否可以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此即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仅在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劳动者辞职的条件、程序、责任等均未做具体的、
作者 王桂玲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9期31-31,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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