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件经过申请人张某系某军区生产基地草原护卫大队招聘的工作人员。该军区生产基地草原护卫大队队长杨某同时兼任A公司经理,因A公司无独立办公地点,A公司遂与基地草原护卫大队同地办公。1998年7月5日,该市B公司因与A公司争工程,B公司经理纠集一批人到A公司办公地点抢夺推土机,在开动推土机时被基地草原护卫大队一工作人员发现,该工作人员迅速告知护卫大队队长兼A公司经理杨某,杨某随即带领草原护卫大队人员若干,A公司人员数名,到达现场,结果双方发生了械斗(枪击)事件。在械斗事件中,张某等人被B公司人员打伤。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3年第10期33-33,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