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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保护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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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资料 ●我国1982年修改的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1982年修改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十六大报告同时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放手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
作者 黄放
出处 《四川统一战线》 2003年第4期10-1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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