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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调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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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的价值导向上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对婚姻家庭调整的迫切需求,为平等而广泛地实现离婚自由的权利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反映了全面履行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满足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作者 傅明华
出处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Medical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9

  • 1.《取消红头文件与政务公开》[N].《北京青年报》,2000年9月22日第36版.
  • 2罗素.《婚姻革命》[M].东方出版社,1988年.第16页.
  • 3摘自2000年《中国法律年鉴》.
  • 4申丽雯:《京城闲妇》,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 5根据案卷内容,统计时可选择一个或数个字母.
  • 6因论文篇幅所限,将9个例案访谈和微观分析全部删除.
  • 7关于侵权行为要件有两大主张,一种主张是四因素说,认为侵权责任基本要件有四:第一,损害;第二,行为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的过错.另一种主张是三因素说,认为侵权责任的要件有三:第一,过错;第二,损害;第三,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8EFOIA,第4条第5项,第5条第4项.
  • 9宇贺克也.《情报公开法理论》.有斐阁,1998年6月20日第1版,第161-166页.

共引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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