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近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如下优越性:对医疗事故进行了重新定义;设定了新的鉴定机构;对书面证明材料、物证的复印有明文的保存规定;规定了三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完善了赔偿规定等。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待完善,如作为行政法规相对于法律有薄弱之处;医疗事故鉴定的缺陷;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存在不足;精神抚慰标准不合理,等等。
出处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36-39,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Medic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