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里,笔者对在赤峰地区伪满洲国货币信用问题再作些研究。一、从货币制度上看伪满洲国于大同元年(1932年)六月十一日颁布《货币法》,翌年四月修改完毕,共十四条,作为伪满中央银行的货币制度。其中第二条为:"以纯银23.98公分为价格单位,称为元。"货币计算采用十进位法,基本单位为元。伪满币有本位币及辅币两种。本位币为纸币,有百元、十元、伍元、一元及五角五种(按常规五角应称辅币),辅币为铸币,有一角、五分、一分及五厘四种。根据以上情况我们看出,伪满币虽号称以银为本位,却无单位为一元的铸币,遍觅伪满《货币法》并无可以兑换的规定,因此伪满币并不是真正的银本位制,而是一种不兑现的纸币本位。法律规定白银为货币金属,如货币确定为银本位,则必须以银铸币为本位币。然伪满政府无视如是法规,号称银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