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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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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 (二)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2期24-24,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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