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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建言:司法个案监督如何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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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下篇保障公民生命、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案件的首选。司法个案监督的对象应主要集中在对人的监督、对司法制度的监督、对司法政策的监督三大方面。视察、检查、调查(调研),可以是有组织的特定的,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日常工作,但其结论必须进入相应的会议审议,才能视为进入司法个案监督的程序。一旦人大与司法机关在错案认定上发生分歧,我个人认为,按国家权力性质的层次,应以人大的认定为准,这样才能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出处 《人民政坛》 2003年第9期11-13,共3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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